中學組附則

(一) 會員

(1) 中學組會員包括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(以下簡稱「聯會」)屬下之中學。
(2) 會員學校以校監及校長代表出席會議,每一代表均有選舉權及被選權。
(3) 每一代表均有一席投票權。若一入擔任多於一所學校的校監,亦只計算一票。

 

(二) 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「執委會」)

(1) 委員

(a) 執委會委員由屬校校長以互選方式選出4人,出任以下職位:

1. 主席
2. 副主席
3. 秘書 及
4. 司庫

(b) 委員任期兩年,並只可連任一屆。
(c) 執委會委員自動成為教區學校聯會執行委員會委員,並須出席其召開的會議。

(2) 會議:

(a) 執委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。
(b) 執委會決議案須超過半數委員同意才獲得通過。

(3) 職權:

(a) 執委會為中學組之負責機構,處理中學組之會務,並須向聯會會長、主席及聯會執委會負責。
(b) 如有需要,執委會得委任特別小組。小組報告及會議紀錄須呈交聯會執委會作參考、尋求指引及跟進。

 

(三) 常務會議

(1) 每年最少開會四次。
(2) 會員學校由校監及校長代表出席會議。
(3) 會議由執委會主席主持。
(4) 教育事務主教代表或其委任的代表以首席身份參與會議。
(5) 如有需要,執委會可召開特別常務會議。
(6) 如有三分之二會員代表書面提出,亦得召開特別常務會議。

 

(四) 聯會周年會員大會

(1) 會員學校代表須出席聯會周年會員大會。

 

(五) 會費:

(1) 會員學校每年須繳交會費。
(2) 每年徵收之會費數額於常務會議作定期檢討,並須經聯會執委會通過確認。
(3) 中學組所有收益須用作中學組發展會務之用。

 

(六) 修訂會章

(1) 本附則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執委會於常務會議通過修訂,修訂條款須經聯會執委會通過及主教核准方可執行。

 

(七) 本附則以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會章為依據。